2016年5月29日 星期日

即時新聞-社會

【動新聞】一家5口外出吃早餐 家沒了 30 May 12:41 AM 卑劣建商,可惡至極!新北市民眾林仁堅昨午一家五口出門吃飯,吃到一半接到鄰居電話:「你家房子倒掉了!」返家竟發現1至3樓房子已被大鋼牙怪手夷成廢墟,全家都嚇呆了。原來是建商欲整合林仁堅和其他12戶民宅蓋大樓,林和另一戶不願合建而僵

【動新聞】一家5口外出吃早餐 家沒了
30 May 12:41 AM

卑劣建商,可惡至極!新北市民眾林仁堅昨午一家五口出門吃飯,吃到一半接到鄰居電話:「你家房子倒掉了!」返家竟發現1至3樓房子已被大鋼牙怪手夷成廢墟,全家都嚇呆了。原來是建商欲整合林仁堅和其他12戶民宅蓋大樓,林和另一戶不願合建而僵持,建商竟違法突襲偷拆,害得林家人無家可歸。林男昨大罵建商手段下三濫,報警提告,他痛哭說:「這間房是我爸媽留下來給我的回憶呀!」

林男表示,他父親在60年前從南部帶著一家人北上三重,和地主合資蓋房子,父親取得磚造房屋地上權,地主取得土地所有權,父親開麵店維持生計,父母去世後他娶妻生下三個孩子,多年來和地主相安無事,但隨著地主去世,其後代卻決定將土地賣掉。
林男說,一年多前橙鴻建設公司買下這片土地,公司負責人逐一拜訪地上房屋所有權人,希望整合意見改建,最後只剩他和鄰居吳先生不想放棄也不願搬遷。 林男指控,昨午他帶著一家五口外出吃飯,橙鴻建設委託承包商來拆屋,林姓工人(43歲)開著一輛大鋼牙怪手,先將他的一樓磚牆擊穿後,再用大鋼牙抓掉二、三層樓鐵皮外牆,大鋼牙再直升到三樓屋頂,將整棟房屋拉倒,鄰居看到工人拆他的房子,急忙打電話給他:「你家房子倒掉了!」全家趕回來,只見房子已變成一片廢墟,「還好當時沒人在家,不然不就一起被房子壓死?」 林男昨下午在廢墟中尋找被壓在裡面的財物,他說:「損失無法估計,很多東西不是用金錢能計算的。」
林男昨到新北地方法院控告建商涉及公共危險及毀損罪,並報警。警方在現場帶回吳姓承包商及林姓怪手司機,包商供稱是以15萬元向橙鴻建設承包拆房工程,「我沒向怪手司機說清楚拆屋流程,跟他無關」。林姓怪手司機則供稱,是吳姓包商指示要拆林仁堅的房子,工資一天3千元,沒有拆錯房子。 《蘋果》昨晚走訪橙鴻建設登記位於汐止區新台五路地址查訪,該址為一棟11層商業大樓。記者發現該公司的樓層是空的,無公司招牌,大樓警衛表示未聽過該公司進駐及人員進出。
新北市社會局昨晚要安置林家五口,表示林家可先找旅館棲身,再向社會局請款,不過林男昨晚決定先住朋友家中。
新北市府表示,林姓屋主持有的地上建物並無合法登記,屬違章建物,建商於今年申請建照,但未申報開工;該建商無權拆除違建,只有政府才能執行拆除,建商若擅自拆除可依《建築法》罰款一萬元,並勒令停止拆除作業。(突發中心/新北報導)

林先生和妻子、三個孩子外出吃早餐,回家卻發現家園遭拆毀。曾伯愷攝

林先生想到老家被拆,妻兒要另覓落腳處,不禁落淚。曾伯愷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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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新聞】除非法院裁定 建商無權拆違建
30 May 12:41 AM

惡建商橙鴻建設公司欲整合的建案位於三重區龍濱路長壽段,地坪總面積150坪,原有13戶民宅,其中11戶同意改建,原址仍有3間民宅,其中屋主林仁堅(51歲)和吳姓屋主因地上補償費談不攏,拒絕合建。林的房舍地坪約7坪大,為地上一樓磚房、二和三樓鐵皮加蓋;吳姓屋主持4.3坪地坪。另一棟屋主已搬走,原址是空屋。新北市府表示,林姓屋主持有的地上建物並無合法登記,屬違章建物,建商於今年申請建照,但未申報開工;該建商無權拆除違建,只有政府才能執行拆除,建商若擅自拆除可依《建築法》罰款一萬元,並勒令停止拆除作業。

律師吳聖欽昨表示,建商無權拆除任何人的房屋,即便居住者沒有土地所有權,或租賃、竊佔、違建的房屋,也都必須透過法院程序,釐清所有權後,才能執行拆除工作,建商若強拆,恐觸犯《刑法》毀損器物罪,最重可處5年徒刑。若房屋已遭強拆,要回復原狀已不可能,屋主僅能透過訴訟來爭取損毀賠償。(突發中心/綜合報導)

 

林仁堅在瓦礫堆中找家當,想到房子就這樣沒了,悲從中來。曾伯愷攝

另一棟屋主吳先生指控建商惡劣,在他屋後挖壕溝,毀壞地基。曾伯愷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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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蘋果】付房仲斡旋金前要三思 原因是這個
30 May 12:11 AM

讀者曾先生問:
我拿與房屋仲介簽斡旋約,給了5萬元斡旋金,但等房子買賣要正式簽約的時候,我反悔打退堂鼓,仲介說斡旋金已併入訂金,不予歸還,但我沒有簽訂金的約,請問我可以要求仲介退5萬元嗎?

律師孫治平答:
不動產買賣之買方,如透過仲介業者與賣方洽談不動產之買賣價金,且賣方售價與買方出價的價格有所差距時,仲介業者常要求買方支付一筆斡旋金,斡旋金的數額可能是買方委託出價或賣方委託售價的價差。 通常斡旋金契約會註明,斡旋金係用於買方向賣方洽談買賣價金之用,如賣方同意買方之承購條件,買賣契約已成立生效,斡旋金轉為買賣定金之一部分,或視同為定金。 縱使雙方還沒有簽立正式的不動產買賣契約,但因對方同意讀者出價時,雙方的買賣契約已成立生效,斡旋金已轉為買賣定金的一部分,或視同為不動產買賣的定金。 依照《民法》第249條有關定金的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條文第二款寫明:「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因此斡旋金如轉為不動產買賣定金的一部分,或視同為不動產買賣的定金時,不能因讀者個人因素使得契約不能履行,而請求返還,因此,讀者恐怕不能請求仲介退還當初以斡旋金名義給付的5萬元。(呂志明/採訪整理)  【更多新聞,請看《蘋果陪審團》粉絲團】 《蘋果》即時推出【法律問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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