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4日 星期六

即時新聞-社會

新北坪林溪水暴漲 6人溯溪遭沖走 05 Jun 01:56 PM 新北市消防今天中午12時許接獲報案,坪林區刣牛寮橋溪水暴漲,有6人被河水沖走,新北市消防局獲報後,已派遣救護車20輛、救災車21輛及大批救難人員已趕抵搜救。 警方調查,現場是台北市「粉鳥客山野歷險」社團24人前往朔溪,因溪水暴漲其

新北坪林溪水暴漲 6人溯溪遭沖走
05 Jun 01:56 PM

新北市消防今天中午12時許接獲報案,坪林區刣牛寮橋溪水暴漲,有6人被河水沖走,新北市消防局獲報後,已派遣救護車20輛、救災車21輛及大批救難人員已趕抵搜救。

警方調查,現場是台北市「粉鳥客山野歷險」社團24人前往朔溪,因溪水暴漲其中4大2小(皆著救生衣及戴頭盔)被沖走,消防局派遣3個大隊人員前往救援,並啟動大傷機制,空勤直升機已出發前往搜救。(突發中心/新北報導) 發稿時間:1332
修改時間: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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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惡!搶落單女壓頭入水 嗆「不准看我臉」
05 Jun 01:44 PM

宜蘭一名男子張玄昌曾是家具送貨司機,短短5小時,橫行礁溪、壯圍、宜蘭、員山等地,偷衣鞋和機車還用偷來機車,把騎車落單女子撞倒,拖到路邊草叢痛毆搶得2000元,女子要騎車離開時,還把她推入水溝內,把她的頭壓入水裡1、2分鐘,幸警車經過,女子才逃離魔掌。

宜蘭地方法院審結,男子張玄昌(有多項前科,在押)所犯9罪,強盜罪判5年6個月、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判8個月,3件竊盜罪各判拘役10、15及20天4件竊盜罪判3至5個月不等。而強盜、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竊盜罪得易科罰金部分判1年徒刑,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4萬元。 判決書指出,張男過去曾擔任過家具行送貨司機,曾犯搶奪、竊盜等罪被判刑。去年12月4日凌晨零時20分許,他前往壯圍一處民宅,先偷取一套國中生的運動服後穿在自己身上,隨後在零時50分許,前往礁溪偷牽呂姓女子所有的機車,拆下車牌後,他就四處遊盪,隨後又在附近一家民宅,偷了一雙藍色脫鞋,他看不滿意,又跑到一旁謝姓男子住處偷了一雙黑色布鞋。 他隨後騎著偷來機車、戴著口罩及安全帽,前往宜蘭市區四處遊盪,找尋行搶目標,在宜蘭市女中路左轉員山鄉員山路時,發現一女子獨自騎著機車,往員山方向騎去,他尾隨在後伺機行搶。凌晨1時43分,他尾隨至員山鄉某處小路時,立刻騎車上前將騎車女子撞倒,立刻下車壓制該女,一手勒住女子脖子,另手捂住她嘴,把她拖到一旁草叢,並毆打該女,要她交出身上現金。 女子從置物箱拿出2000元給他,他見女子機車被他撞壞,假好心退她1000元。原本女子要騎車離去,張竟跳上機車後座還雙手抱著她,女子嚇的驚聲尖叫並呼救,張趕緊一手捂住她的嘴,另手勒住女子脖子,把她推倒路旁水溝裡。 女子在水溝中不斷掙扎、呼救欲逃走,但張男對她捂嘴、勒脖,還一度用雙手壓背並把女子的頭部壓入水裡1、2分鐘,雙方扭打長達2、30分鐘。當時正好有一部警方巡邏車經過,張男擔心東窗事發,才放開該女,並獨自徒步往員山內城方向逃離,而偷來的機車等物也全都棄置。凌晨2時10分許,他走到一間民宅,再次偷了一部腳踏車代步,凌晨3時30分許,又偷走員山鄉永同路一家瓦斯行的貨車,並把該車棄置在高速公路底下一處涵洞裡頭,凌晨5時許,又偷了一部腳踏車代步,並丟在礁溪鄉興農路一巷子裡。 宜蘭地方法院審理時,律師替張男辯護稱偷車代步是「使用竊盜」,不能論以竊盜罪,另張男所為位達到讓女子不能抗拒程度,應不成立強盜罪等。合議庭法官認為,張男把偷來車輛騎乘離去後,未把車輛交還被害人或停回原處而是分別棄置,所為是排除原持有人的支配關係而建立新支配關係的不法所有及竊盜犯意,與「使用竊盜」迥異;張偷車並騎乘使用後,把車輛任意棄置各處,是竊盜得手後處分贓物行為,所辯不採。 另外,張男在庭訊時,承認他行搶過程有捂住被害女子嘴巴、喝令被害女子不要叫,並以右手勒住她脖子,因女子咬他手指頭,他有打她肚子等語,認為強盜犯行明確,而女子也說「他很有力,我沒有辦法將他踢開,當時他如果不起身的話,我無法逃走」。 女子在庭訊時也說,當時她要牽車離開時,張男跳上車,不讓她走,隨後把她推倒在路旁水溝,並拿安全帽打她,當時她背對著張男,張還把她的頭不斷壓入水裡,還說「不准看我的臉」。女子說,當時張用一隻手抓住她雙手並壓在背後,另一隻手則拉著她的頭髮,把她的頭、臉壓在水裡1、2分鐘,叫他別轉頭「看到我就讓妳死!」雙方掙扎2、30分鐘,直到一台警車經過,張才逃走。 張辯稱沒有拉女子到水溝裡,也沒有強壓她的頭部入水,但他自己也說,當時兩人扭打滾入水裡,女子掙扎要逃跑時,他就從後勒住她,兩個人重心不穩跌在水裡。法官認為,雖然張不斷避重就輕,稱是重心不穩所致,但審理時,他坦承有使女子頭部入水、趴在水裡等情形。 另張於庭訊時說,該處水溝水深高度僅約至被害女子腳踝上來一點點,法官認為,若非外力推壓,一般人應不至於發生頭部入水情形,認為被害女子所言不虛,張為卸責之詞。 合議庭法官審酌張男素行非佳,正值壯年力盛,不思正途賺取所需,反以強盜、竊盜手法獲取不法利益,於同日犯下多起竊盜、強盜案件,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其涉強盜、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犯罪手段非輕,對被害女子及社會治安造成極大傷害,且未與多名被害人和解並賠償,所生危害非輕,雖就竊盜部分坦承犯行,但強盜、剝奪他人行動自由部分則否認,判處上述刑期。(突發中心林泊志/宜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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